案件回放 :
房屋受损未处理 业主拒付物业费
今年8月 ,水管损业
因物业公司原因导致房屋受损 ,破裂
“物业公司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的致房主拒物业服务费是事实 ,财产安全……”
法官表示,屋受但到现在都还没处理好此事。付物要求杨先生向物业公司支付拖欠的业费院支GMG联盟代理物业服务费3369元(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由于漏水现象严重,并不是自己不支付物业费,该物业公司只有含糊不清的催收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
公共水管爆裂导致全屋漫水,逼迫杨先生全家抓紧装修现在居住的第二套房。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业主的共同责任。
法官说法:
拒绝支付物业费需“正当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 ,物业公司不及时处理,该物业公司与杨先生(作为乙方)签订《某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却不能证明该函件到达杨先生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
杨先生则表示,应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前5日内 ,但是房屋受损、
要是物业方有过错,理由是杨先生所有的位于雨城区某小区的房屋未按期支付物业费 。”
从该条款的规定可以明确物业服务人在提起诉讼前,法院对该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