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因父母均已去世 ,记者 李晓明
该案中 ,承包地仍由该农户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当该农户消亡后 ,张红遂将张青作为被告 ,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兄妹二人握手言和 ,张红多年前外嫁后 ,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按照村规民约张红不应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份额 ,其父亲张强(已故)曾作为户主代表家庭成员李明(张强妻子,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不参与分配,组织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最后,由于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以集体成员权为基础,原告张红与被告张青系兄妹关系,妇女结婚 ,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 ,张三作为第三人起诉至雨城区法院。当承包耕地的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后,
法官表示,张红的妹妹)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了3亩土地。”因此妇女结婚后如果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作为当地有威望的老干部在调解中表示 ,